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的,商务部应将许可决定抄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只能申请一个等级的资格。申请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经审核,企业不符合A级但符合B级资格条件,商务部应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决定申请B级资格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函。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援外物资企业)应妥善保管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 援外物资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变更,应当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备案;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实际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备案: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住所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注册资本变更;
(五)企业类型变更;
(六)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七)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变更。
第十四条 援外物资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事项变更,申请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变更申请表;
(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援外物资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事项变更,申请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变更申请表和变更后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和(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援外物资企业改制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改制或合并后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格。改制或合并后的企业可承继原企业的货物进出口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