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
(2011年第2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和核验的初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是指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组货并运送至受援国指定地点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 资格等级和条件
第五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置A级和B级两个资格等级。
取得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