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杜邦太阳能(深圳)有限公司进口设备征税问题的复函
(2010年12月29日 税管函〔2010〕238号)
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提请明确杜邦太阳能(深圳)有限公司申报日期问题的函》(深关函〔2010〕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考虑到杜邦太阳能(深圳)有限公司已经于2010年6月16日正式向你关隶属蛇口海关就进口设备进行了申报,并且海关接受了企业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因纠正归类错误在无法对原报关单进行修改的基础上,企业2010年7月26日又重新进行了申报,因此出现按第二次申报日期适用汇率计征税款存在多征的情况。
鉴于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署令〔2003〕103号)第
十条“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的规定,请你关按照该公司第一次申报日期(2010年6月16日)所适用的税率、汇率计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