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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芬兰Valtra公司享受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芬兰Valtra公司享受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1年1月13日 署办税函〔2011〕6号)


芬兰驻华大使馆:
  你馆关于咨询芬兰Valtra公司拟在华投资建设拖拉机厂享受我国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来函所咨询的前两个问题主要涉及相关企业应通过何种方式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如何审核认定申请企业具备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条件等问题,而非芬兰Valtra公司投资建设拖拉机厂如何办理进口物资海关减免税手续事宜,因此,建议请你馆向文件牵头发布部门--财政部和负责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资格审核的牵头办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咨询。
  二、关于《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以下简称《商品清单》)的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情况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适时对《商品清单》进行调整,既有可能增加新的商品,也有可能删除《商品清单》所列的某些商品。对于企业申报进口未列入《商品清单》的商品,海关将按照规定照章征税。有关《商品清单》的调整问题,你馆也可进一步向财政部咨询。
  三、上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中所述“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我国产业发展政策制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问题。1999年,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对我国进行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对一些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企业自有资金进口的自用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此,我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主要政策规定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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