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北京亚新科天纬油泵油嘴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0年1月13日 署税函〔2011〕18号)
北京海关:
《北京海关关于自有资金减免税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关税〔2010〕4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3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对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限的除外)。即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个别情况外,海关不再办理上述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但对于符合《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用于对相关投资项目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的,如果该投资项目经海关审核仍符合现行有效的鼓励类产业条目,可继续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于因《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调整,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不再属于鼓励类项目的,应立即停止办理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的减免税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