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办理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23日 署税函〔2010〕534号)
乌鲁木齐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关税〔2010〕4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已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只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09年第16号公告中将该企业名称和企业技术中心名称误写为“新疆金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金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而上述5部委在2010年联合发布的第30号公告附件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中第725项已更正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因此,同意你关受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