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担单位在免税额度内进口物资须在当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相关免税物资须在下一年的3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
六、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组织单位相关司(局、委员会)出具的《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3)向主管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进口物资放行手续。上年度已凭《进口物资确认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当年度《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同一项目(课题)项下所需进口物资的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七、免税进口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免税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在项目承担单位违法行为性质最终确定前,自涉嫌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海关不予受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审批申请,但可凭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税款担保办理先予放行手续。待涉嫌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后,按规定处理。之前凭税款担保放行的货物需要补征税款的,将缴纳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对于因上述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取消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其在该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物资仍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应按规定补征剩余海关监管年限的税款。
八、经海关核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技术开发,但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移出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对于仍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申请的,经主管海关审核,未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和使用有关免税进口物资过程中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予以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并免于补征税款。
九、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