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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科技重大专项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简称:科技重大专项,代码:409) ;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考虑到该项进口税收政策实行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管理,为便于海关实施额度管理和相关操作,该项进口税收政策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按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备案)。
  四、在总署下发相关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后,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可以凭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进口物资确认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关材料受理其减免税备案申请。
  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减免税管理系统》备案申请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企业名称”栏目填写《进口物资确认函》中“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名称;
  (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栏目填写科技重大专项的名称(注:计算机程序修改完成前此栏目可暂不填写);
  (三)“项目名称”栏目填写《进口物资确认函》中“项目(课题)名称”;
  (四)“立项日期”栏目填写《进口物资确认函》中“项目(课题)起止期”的开始日期;
  (五)“开始日期”栏目填写《进口物资确认函》中“确认函有效期限”的开始日期;
  (六)“结束日期”栏目填写《进口物资确认函》中“确认函有效期限”的结束日期,但当年项目的结束日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下一年的3月31日;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跨年度项目的结束日期统一填写“2012年3月31日”;
  (七)“投资总额”、“用汇额度”和“减免税额度”栏目均填写《进口物资确认函》中“免税进口物资额度”;
  (八)“项目批文号”栏目填写《进口物资确认函》的编号。
  (九)系统未提示必须填写的其他栏目可以不填写。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减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主管海关凭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进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主管海关在《进口物资确认函》确定的免税额度内对照相关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属于清单所列商品的,予以免税;对超出免税额度或不在清单所列范围的进口物资,应予以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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