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30日 署税发〔2010〕490号)
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同时公布了《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确保该项政策得以正确实施,现就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经认定符合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合理数量的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各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包括领导小组组长单位,下同)负责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和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格式详见《暂行规定》附件1,以下简称《进口物资确认函》)的相关司(局、委员会)名单及印模详见本通知附件1和2。
其中,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直接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第二牵头组织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和出具《进口物资确认函》 (《进口物资确认函》应由上述两牵头组织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重大专项由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国家能源局的石油天然气司具体承担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和出具《进口物资确认函》。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各自对不同项目(课题)进行审核并单独出具《进口物资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