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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延长2010年度海陆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办理期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延长2010年度海陆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办理期限的通知
(2010年12月24日 署税发〔2010〕478号)


各直属海关:
  近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反映由于“十一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海关在办理该公司进口2010年度免税物资的减免税手续时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统一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而该公司2010年度免税进口物资的金额大且进口票数多,有关免税额度下发较晚,部分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和进口核销结关手续在12月31日前办结存在困难。因此,希望考虑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给予协调解决。
  考虑到对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按年度实施免税额度管理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特别是2010年度免税额度下达时间较晚,经研究,对于有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2011年3月31日前已报关进口的2010年度免税额度范围内的物资,且企业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以及核销、退保、结关等海关手续的,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海洋及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审核表》,在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各项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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