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秩字[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是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新形势下国务院赋予商务主管部门一项新的职能。2010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克服困难,加强部门工作协调、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积极配合医改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2011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和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落实《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制定各地2011-2015年行业发展规划为统领,健全行业管理工作体系,大力推行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为服务医改和服务民生作出更大贡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职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完善工作体系,尚未明确职能的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明确相关职责和人员编制,并落实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分工、责任处室和工作人员,先行开展工作。各地务必在6月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完整的行业管理工作体系。同时,要深入基层和企业进行调研,全面了解、真实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形成行业管理的思路,提出管理办法、政策措施和工作意见,切实担负起相应的行业管理职责。

  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发展规划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纲要》要求,制订本地药品流通行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要深入调研论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本地行业发展目标做出科学预测,提出的任务和措施要符合实际,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省级规划在9月底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备案。

  三、落实《规划纲要》,细化配套措施

  商务部将对《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研究相关配套文件、实施措施和办法。研究制订药品流通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人才培训工程方案、标准体系建设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启动药品营销人员和医药代表行为规范的制订工作;研究出台药品流通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上述工作要积极配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