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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1〕12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工作(以下简称互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检的主要内容

  1.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情况。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1〕70号)有关要求落实情况。

  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煤气安全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互检方式

  每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一组,组内交叉检查(分组情况见附件1)。具体安排如下:

  1.各检查组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各检查组要对1-2个市(地)进行检查,同时在每个市(地)要深入2-3个冶金企业进行检查。

  3.各检查组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检查表》(附件2),逐项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

  三、互检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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