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监狱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及贴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监狱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及贴息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16日 银发[1996]37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家开发银行:
  199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三次调整贷款利率,现就监狱、劳教单位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贴息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利率和贴息问题。从1995年9月21日至1996年9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1995年新发放的监狱、劳教单位专项基本建设贷款及以前年度发放、尚未收回的此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逾期贷款),全部按调整后的一年期基本建设贷款利率12.24%计收利息;从1996年9月21日起,1996年新发放的此项贷款及以前年度发放、尚未收回的此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逾期贷款),全部按调整后的一年期基本建设贷款利率11.52%计收利息。有关的贴息按国务院国发[1900]2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分摊,即中央项目,国家计委、财政部贴息比例为69.84%,中国人民银行贴息比例为21.43%;地方项目,地方财政部门、计委的贴息比例为69.84%,人民银行贴息比例为21.43%。其余8.73%由监狱、劳教单位自行消化。此项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一年一定,按季结息并按年贴息。待一年期满后,改按当日的一年期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水平。遇利率调整,各家贴息水平仍按上述各家分担的贴息比例相应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