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天龙山石窟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990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天龙山石窟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0]14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灾害评估中,补充自然灾害对文物的影响评估,如地质灾害可能引起的山体下滑、山体崩裂,如遇洪水可能引起的黄土地基塌陷等,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保护措施。
(二)补充湿陷性黄土对石窟的危害依据。
(三)文物本体的保护措施不宜明确加固的材料、工艺等,提出相应的工程、结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即可。
(四)补充岩体按照抗震裂度8度进行加固的依据。
(五)规范安防规划等专项规划内容,统一防灾规划中应急预案的深度。
(六)补充规划范围内的绿化植被规划内容。
(七)可将高欢避暑行宫遗址的考古列入研究项目。
(八)规划分期中的项目安排、工程内容应与文物本体及环境的保护治理相一致,并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
(九)补充分期投资表。
(十)进一步规范规划文本和图纸。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五、本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请你局及时将规划公布文件及相关文本资料报我局备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