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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高颐墓阙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高颐墓阙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1014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雅安高颐墓阙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川文物保[2010]3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该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沟通衔接,补充规划范围内土地利用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对该区域的定位关系。
  (二)保护区划应适当考虑整个墓阙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三)深化现状评估,尤其是应深入分析318国道对文物本体保护的影响。建议318国道迁移到北侧,将墓与阙在城市空间做整体保护。
  (四)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包括管理用房在内的建设项目。
  (五)取消保护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系统。
  (六)保护措施应更有针对性。突出高颐阙等石刻文物的保护,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
  (七)不应在文物建筑中轴线上新建博物馆及文化广场,应对博物馆体量、面积、色调、高度等提出具体要求。停车场、商业街等建设项目应调整位置,远离文物本体。
  (八)补充考古专项规划内容和相关考古发掘资料。
  (九)明确管理规划中“权利范围”、“责任范围”的表述及内容。
  (十)进一步规范规划文本和图纸。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五、本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请你局及时将规划公布文件及相关文本资料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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