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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嘉应观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嘉应观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1013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武涉县嘉应观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10]2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规划对象的范围,应对文物建筑、建筑遗址、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加以区分。建筑彩画应归入文物建筑加以评估。
  (二)在现状评估中补充土地利用性质和防雷设施的评估,尤其注意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农田,拟拆迁、改建的建筑等方面内容的评估。
  (三)保护范围可维持原有范围不变,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北边边界应调整到杨庄村建筑南侧道路边缘,以利于有效管理和执法。
  (四)补充本规划与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说明。
  (五)进一步梳理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要求,将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中的相关内容移至此处合并。
  (六)对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应提出宏观要求,不宜明确具体人数和机构等内容。
  (七)在交通规划中应充分考虑东部、北部村庄的交通问题。
  (八)规范安防措施、消防安全等专项规划的内容。
  (九)基础设施规划应另立章节。
  (十)进一步规范规划文本和图纸,补充土地利用调查规划图和绿化图。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五、本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请你局及时将规划公布文件及相关文本资料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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