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白杨沟佛寺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9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白杨沟佛寺遗址群保护规划>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白杨沟佛寺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加强对国内外以往该遗址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进一步开展全面、系统的考古工作,弄清各遗址点分布的范围、年代、规模与布局,明确保护对象,为评估遗址价值、编制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应根据现状评估结论合理确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划原则,避免规划原则与保护原则相混淆。
(三)应补充保护区划现状评估,说明区划调整依据,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后续考古工作开展,以及与拉甫却克古城、博斯坦村、高德格村的保护相衔接而可能造成的保护区划调整,应说明调整要求和调整办法。
(四)应细化、完善区划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的内容应准确、具体、严格,具有针对性。应提出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高度的相关依据,建议按照现有传统民居的建设高度进行总体控制,农田建设规模控制应提出具体指标;环境控制区应明确区划性质和管理程序。
(五)应在评估遗址本体保存现状的基础上,针对遗址本体、载体、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对策。对sk-9石窟内壁画采取揭取等保护措施应慎重考虑;地面保护、防洪护坡等工程应说明规模和工程量。
(六)环境整治措施中,应对遗址保存环境内的坎儿井、传统民居村落等其他文化遗存提出保护性建议。
(七)应根据白杨沟佛寺遗址群的分布特点及保存现状,结合周边其他文化遗存,统筹考虑遗址群的展示利用,力求合理布局、有序开放。遗址展陈中心、游客中心的建设应在《白杨沟佛寺遗址保护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方案另行报批。
(八)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细化与《哈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衔接内容并补充土地性质调整与居民人口调控专项规划建议。
(九)应依照《
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进一步调整文本结构,规范文本用语,做到准确、科学、严谨、规范。规划地形图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业测绘图,区划现状评估图应准确描述现有保护区划,图例表达应准确、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