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喇家遗址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1〕273号)
青海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青海省喇家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青文物局字[2010]6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喇家遗址是一处重要的史前聚落遗址,对研究史前人地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应在抓紧编制《喇家遗址考古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考古与研究工作,尽快摸清遗址的分布、范围、格局和内涵,为编制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本规划尚需修改完善,具体意见如下:
(一)应补充遗址现状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归纳总结目前考古、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分析大红山、杏树山与黄河等遗存环境关系,以及黄河、吕家沟、岗沟等河流水系的历史变迁,为划定保护区划、制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应补充原有保护区划的调整依据,将保护范围内可实施保护性征地的范围划为重点保护区,并结合地形地貌明确保护区划具体界划,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应细化、完善区划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的内容应科学、准确、具体。保护范围内的现有民居可在控制规模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搬迁,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项目应明确控制性指标,包括民居建筑密度、土地利用调整范围等内容。
(四)遗址本体保护与环境整治措施应坚持整体保护与最小干预原则,根据遗址本体及其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并与区划管理规定相对应。应加强对原始地形地貌的保护,并针对各河流水系对遗址土坎的影响提出保护措施与应急预案;安防体系中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应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评估。
(五)应根据遗址的特点,科学评估遗址的展示前景,在此基础上制订合理的展示利用规划;在对大部分遗址保护性回填的基础上,可选取重要遗迹进行展示;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遗址分布特征,合理选择遗址地表绿化标识与场地绿化等展示手段的实施范围;考古遗址公园与遗址博物馆建设应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评估,并根据遗址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停车场、游客中心等面积。
(六)应结合规划需求提出考古工作规划要求,目前喇家遗址的考古工作应以资料整理和考古调查、勘探为主,研究规划应纳入考古遗存分布、史前聚落形态、历史水系变迁、史前灾难现象等研究内容。
(七)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官厅镇规划提出相应规划要求,妥善处理遗址保护与周边居民、农田的关系,结合保护区划科学统计并核定需搬迁民居的数量及需征用土地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