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汶口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1011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大汶口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鲁文物〔2010〕13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汶口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和遗址保护需要,合理划定保护区划,统筹考虑遗址命名地大汶口镇的建设发展。应在对遗址环境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划范围,并对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分级管理,有关管理规定应与水利、城乡建设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二)应进一步评估防洪设施、河道景观坝、河道及河道两侧相关建设项目对遗址的影响,并将相关控制要求纳入保护措施。
(三)展示利用规划应以科学阐释遗址的价值内涵和整体格局为主。遗址博物馆应结合考古工作站和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考虑,明确保护、研究、展示、管理等各项功能需求,合理测算建设规模。
(四)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用地性质调整、民居搬迁应科学统计需搬迁民居的数量及需征用土地的面积,补充“用地功能平衡表”。
(五)应根据遗址保护展示的需要对考古工作提出规划要求,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根据遗址规划、保护展示、学术研究的需要,制定专门的考古工作计划另行报批。
(六)文本用词、术语、审批程序和图纸等应符合《
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科学、准确、规范。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补充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