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987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冀文物字[2011]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
(二)加强与《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协调,补充规划范围内的用地性质现状分析图和用地性质规划协调图,以及规划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图。
(三)补充景观视廊分析图,并与规划文本中视廊保护有关内容相一致。
(四)规划中世界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应以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区划为准,且应在规划文本和图纸中反映出相关内容。现有保护区划中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应涵盖对世界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的保护和管理,如未能涵盖,应做相应调整。遗产区与缓冲区范围如需调整,可提出规划建议。
(五)保护管理规定的控制内容应准确、规范。
(六)文物保护用地的所有权属表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
(七)进一步论证复建项目的必要性。
(八)建议设立“世界遗产监测”的独立章节。
(九)环境保护规划中取消规划范围以外的内容,如 “承德周边”的相关内容等。人文背景环境保护不应明确具体项目,特别是不应提出“完成热河文庙复建”,应明确工作思路和指导原则。凡属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环境保护,要在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或保护措施中予以明确。
三、请你局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你局核准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文物本体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