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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的通知

  (三)立足价值,完善机制。作为在用的超大型活态遗产,大运河在体量规模、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各方面都大大突破了文物保护的传统模式;其保护和申遗是对新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方法、技术、人才等全方位的综合考验。我们必须按照申报世界遗产的各项要求,立足于维护大运河的突出普遍价值,将整体保护与重点推进相结合,探索建立符合大运河活态遗产特性的保护管理机制。
  价值是保护的基础,决定了保护的对象、方式和要求。2006年,国务院将京杭大运河整体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大运河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法律地位。2009年,国务院又全面启动了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这些新的举措并不意味着改变或削弱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大运河的管理职责,而是在已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和保护管理体系下,引入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更加关注大运河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特性和保护需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保护管理机制,以利于发掘大运河独特的文化资源优势,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广大民众。
  坚持在整体保护的前提下重点推进。我们始终强调,大运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概念,要维护大运河遗产的完整性,8个省、35个地市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中必须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将调查认定的全部大运河遗产点段纳入保护范畴,着力保护大运河的基本格局和历史风貌。同时,也要根据遗产点段的价值,实事求是地确定相应的保护单位级别、管理机构和保护要求,不搞一刀切。尤其是考虑到当前申遗工作的紧迫性和现实可行性,在预备名单遴选过程中只能选择最具代表性的一些遗产点段予以重点推进,但在申遗点段的数量和规模上必须足以全面反映中国大运河的整体价值,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几个重要节点。没有列入此次申遗范围的遗产点段仍然是大运河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要按照各级保护规划的要求予以妥善保护,并根据保护管理工作进展分阶段列入申遗计划。
  积极探索大运河活态遗产保护的有效机制。历史功能的延续和发展是大运河遗产的核心价值之一。我们要充分认识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复杂性,深入研究已经成为遗址的运河遗产和在用的遗产点段在保护管理上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对于仍在用的大运河遗产,应当尊重其适应现实环境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规律,将维护其历史功能延续的价值置于重要位置。要允许在材料、工艺、形制等技术层面,根据水利、航运、调水等现实功能需要而作出合理和必要的改变,兼顾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始终保持大运河的生机与活力,而不是成为一成不变的活化石。
  (四)落实规划,加强保护。保护规划是大运河保护和申遗最重要的科学依据。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们已经基本编制完成了大运河全线、省和地市三级保护规划,形成了紧密衔接、层次分明的大运河保护规划体系。各地要抓紧完善省级和地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遗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尽快完成审批和公布实施程序,使保护规划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文件。其中,地市级保护规划要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同意后,在今年8月底之前由相关地方政府颁布实施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省级保护规划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今年8月底之前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并在今年年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各地都要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阶段任务目标和保护要求,落实相关的各项管理措施和政策、经费、人员保障,科学统筹本地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等工作,尤其是重点推进遗产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工程,全面改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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