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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文物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根据本地区文物保护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文物法制宣传教育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采取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反映当前文物工作的实际和要求。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高发领域、多发单位、重点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文物保护常识,有效预防和减少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四、工作重点
  (一)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公务员法律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考试制度等,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常态化,积极探索将学法用法普法纳入年度考核。
  (二)做好培训工作。加强文物系统法制宣传人员,尤其是普法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编写普法培训教材,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
  (三)构建宣传网络。积极发挥文博单位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建立省、市、县、镇、村立体文物法制宣传网络,不断扩大文物法制宣传普及范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借助媒体、网络和其他社会资源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扩大文物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五、实施步骤
  文物系统“六五”普法工作,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文物法制普及“六五”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年度制定实施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并于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评比表彰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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