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运输标准体系、计量与质量体系的研究;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定额、规范(程)的制定(修订);
(六)与科研经费项目有关的招标、评审及其他管理费用的支出。评审及管理费用在经费总额的2%范围内据实列支;
(七)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一)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二)年度项目的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急需安排的项目除外;
(三)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
(四)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运输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其中项目经费的具体数额不得突破财政部批复的预算金额;
(五)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录入项目库备查。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四)从事过与拟承担的项目相近领域的技术、科研工作或取得过相关研究成果;
(五)根据有关项目特点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专家评审方式;
(二)实行招标的项目,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中国交通报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实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四)与依托工程结合密切,且不宜进行公开招投标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根据实际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依托工程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依附的建设工程实体。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