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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

  质量是工程安全的基础和保障,是工程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前提。水电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关系到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落实建设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组建专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体系;负责全面履行项目策划、技术质量、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工作,以投标单位的业绩和能力为主要评判标准,确定的中标价格应该符合国家规定;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同意;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如基础灌浆,要进行第三方检测;自觉接受相关行业、政府部门的监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二)强化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产品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设计产品校审制度建设和执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要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充分发挥整体设计水平;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现场技术服务,根据现场地质等条件的变化优化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要充分论证。
  (三)发挥好建设监理的作用。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监理责任。要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配备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监理力量。以工程质量控制为核心,坚持事前检查、过程控制和成果检测,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落实即时跟班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施工质量直接决定工程建设质量。要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质检机构,不断改进质量控制措施;要合理配置施工力量,禁止转包工程,不得违法分包;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杜绝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偷工减料;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制定专门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
  (五)发挥工程质量监督作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政府对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相应质量监督职责。“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尽快建立适应市场、权责明确、监督有力的水电建设质量监督体系,发挥质量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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