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