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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二)加强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注册管理。凡未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签署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矿业权评估师在评估活动中违反本通知第五条“两不准”要求,经查证属实的,一律注销注册,吊销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七、完善制度,落实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
  建立并贯彻实施自律制度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公信力的重要任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是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在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下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一)认真将行业自律规定落到实处。要认真履行矿评协发[2008]5号等相关规定,督促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委托人和相关人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根据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矿业权出让方式的新情况、新要求,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研究,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不断满足矿政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行业内部自我约束、自我纠错机制。要认真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并将年检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后向社会公告;对各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的基本信息、诚信档案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四)进一步做好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集社会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等有关信息,定期在全行业通报。加强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媒体有关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论,取得社会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矿业权管理相关制度和自律管理规定的培训,牢固树立依法依规从业的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从落实行业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入手,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加强行政监督,强化行业管理,改进工作方法,提升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水平。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每年3月将上年度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后报国土资源部。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矿业权转让等其他咨询评估活动的管理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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