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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党发 [2010]3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矿业权价款评估应运而生,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矿业权评估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并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矿业权价款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矿业权评估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对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其概念、内涵和作用认识不足;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市场仍然存在较大难度;矿业权评估业务受不正当干扰的现象依然存在;行业公信力不强、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不明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推动矿业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规范矿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提高对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
  二、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统一认识,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矿业权价款评估是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款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凡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均应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矿业权申请人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其公信力参与矿业权价款评估,矿业权价款评估结论是确定矿业权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矿业权管理机关在按规定收取矿业权价款时,应参考矿业权价款评估结论,合理确定矿业权价款。
  三、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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