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科办高〔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根据《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1]173号),我部修订了《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做好落实工作。
专此通知。
附件: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科技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级示范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1]173号),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
(一)科技部组织开展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评价指标、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认定和发布评价结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区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考核排序。
1.企业类中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
小企业会计制度。
2.事业类中心。执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心参加事业类考核。
(二)每年1月25日前,示范中心须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三)每年3月31日前,示范中心须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类中心。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