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内容、进度安排、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认真开展检查。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遵循在地检查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粮油收购主体开展检查,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及时整理、汇总,逐级上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及时予以通报。
(四)加强层级监督。各地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等而发生重大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渎职、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和巡查,重大案件要直接组织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五)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油收购政策的行为,各地要责令立即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收购预案要求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六)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为及时掌握各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在夏季粮油收购期间,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前一阶段检查工作动态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在夏季粮油收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本省(区、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并选取1~2个典型案例一并报送。
附件:2011年夏季粮油收购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2011年夏季粮油收购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
检查内容 | 截至本月末的检查情况 |
小麦收购检查 | 油菜籽收购检查 |
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 在本辖区从事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数量(个) | | |
其中:政策性粮油委托收储库点数量(个) | | |
检查基本情况 | 检查次数(次) | | |
出动检查人员数量(人次) | | |
检查收购主体数量(个) | | |
其中:检查政策性粮油委托收储库点数量(个) | | |
查出违法违规案件(例数) | 合 计 | | |
1.无粮食收购资格擅自从事收购活动 | | |
2.有收购资格但已不再具备资格条件 | | |
3.跨区域收购未在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 | | |
4.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未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 | |
5.未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 |
6.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 | |
7.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 | | |
8.违反最低收购价预案有关规定,但不能归入上述有关项目的,如:未按规定公示政策信息、搞“转圈粮”、审核验收把关不严、未按规定拨付收购费用、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等 | | |
9.其他 | | |
处理情况 | 责令改正(例数) | | |
警告(例数) | | |
罚款(例数) |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暂停收购资格(例数) | | |
取消收购资格(例数) | | |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例数) | | |
协助其他部门没收粮食(吨) | | |
通报违法违规企业(例数) | | |
处理违法违规企业责任人(人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