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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夏季粮油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内容、进度安排、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认真开展检查。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遵循在地检查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粮油收购主体开展检查,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及时整理、汇总,逐级上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及时予以通报。

  (四)加强层级监督。各地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等而发生重大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渎职、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和巡查,重大案件要直接组织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五)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油收购政策的行为,各地要责令立即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收购预案要求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六)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为及时掌握各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在夏季粮油收购期间,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前一阶段检查工作动态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在夏季粮油收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本省(区、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并选取1~2个典型案例一并报送。

  附件:2011年夏季粮油收购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2011年夏季粮油收购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
检查内容截至本月末的检查情况
小麦收购检查油菜籽收购检查
检查对象基本情况在本辖区从事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数量(个)  
其中:政策性粮油委托收储库点数量(个)  
检查基本情况检查次数(次)  
出动检查人员数量(人次)  
检查收购主体数量(个)  
其中:检查政策性粮油委托收储库点数量(个)  
查出违法违规案件(例数)合  计  
1.无粮食收购资格擅自从事收购活动  
2.有收购资格但已不再具备资格条件  
3.跨区域收购未在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  
4.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未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5.未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6.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7.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  
8.违反最低收购价预案有关规定,但不能归入上述有关项目的,如:未按规定公示政策信息、搞“转圈粮”、审核验收把关不严、未按规定拨付收购费用、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等  
9.其他  
处理情况责令改正(例数)  
警告(例数)  
罚款(例数)  
罚款金额(万元)  
暂停收购资格(例数)  
取消收购资格(例数)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例数)  
协助其他部门没收粮食(吨)  
通报违法违规企业(例数)  
处理违法违规企业责任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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