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宁波市鑫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补税事宜的批复
(2010年12月10日 署税函〔2010〕524号)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关于宁波市鑫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关补税事宜的请示》(甬关税发〔2010〕4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经你关缉私局认定,宁波市鑫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间擅自处置、擅自调换、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等,需补缴税款203.58万元。但目前该公司经营困难,特别是受去年金融危机影响,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因此企业申请分期补缴税款。为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同时支持企业发展,准予企业分期补税,但最后一期补征税款应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入库。请你关进一步落实企业缴税计划,督促企业按时缴税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