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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1日 署税函〔2010〕51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生产原料的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税款返还办法参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9〕3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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