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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关于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劳动模范名额用于评选优秀农村、社区基层妇联干部。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个人和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各单位可推荐处级干部的人数按分配名额的20%并以四舍五入计算)。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4)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以上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农村、社区基层妇联干部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妇联干部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联合成立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组织部。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 系 人:蔡 艳 李国英
  电  话:(010)65103103、65103105
  传  真:(010)65103344
  邮  箱:ab12315@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5号(邮编:100730)

  附件:
  1、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一)、(二)、(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妇联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陈秀榕 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
  副组长:吴云华 国家公务员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黎明 全国妇联组织部部长
  成 员:薛 虹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司长
  张巍伟 全国妇联组织部副部长

  办公室主任:张黎明(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巍伟(兼)
  办公室成员:
  吴瑞祥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国家表彰奖励处处长
  蔡 艳 全国妇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

  附件2: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单位)

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

1

北京

3

 

2

2

天津

3

 

2

3

河北

4

1

2

4

山西

3

1

2

5

内蒙古

3

 

2

6

辽宁

4

 

2

7

吉林

3

 

2

8

黑龙江

3

 

2

9

上海

3

 

2

10

江苏

4

 

2

11

浙江

4

 

2

12

安徽

4

1

2

13

福建

3

 

2

14

江西

4

1

2

15

山东

5

1

2

16

河南

5

1

2

17

湖北

4

1

2

18

湖南

4

1

2

19

广东

4

1

2

20

广西

4

 

2

21

海南

2

 

2

22

重庆

3

 

2

23

四川

5

1

2

24

贵州

3

 

2

25

云南

4

 

2

26

西藏

3

 

2

27

陕西

3

1

2

28

甘肃

3

 

2

29

青海

3

 

2

30

宁夏

2

 

2

31

新疆

3

 

2

32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

 

1

33

全国妇联

1

 

1

合计

110

11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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