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关于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妇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妇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团结带领广大妇女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职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创先争优,推进“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建设,引领广大妇女建功“十二五”,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于2011年表彰一批为妇女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妇联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妇联机关及所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农村、社区基层妇联干部。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110个,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11名、先进工作者64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造性地推进“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建设,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2.充分发挥妇联组织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妇女群众中深入做好暖人心、聚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扎实推动解决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妇女群众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
3.领导班子健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工作高效,富有生机活力,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做出实绩。
4.重视队伍建设,干部职工政治坚定,勤奋学习,作风扎实,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主动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5.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有活动阵地,认真实施强基固本工程,扎实开展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各级妇联组织组建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妇女之家建设实现全覆盖。
6.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
2.努力学习钻研现代科技文化知识,熟练掌握妇女工作知识和技能,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妇女群众,认真倾听妇女的呼声,及时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积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4.热爱妇女工作,立足本职岗位,争当巾帼标兵,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工作有特色、有成效,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作出突出贡献,从事妇女工作5年以上。
5.工作作风优良,遵守社会公德、践行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陶冶个人品德,爱岗敬业,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6.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审定。
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地在公示前,须先行将拟推荐人选和比例等情况由省区市妇联统一报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再在各地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集体为企业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