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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

  (一)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一般以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调控线)中线为基准安排工资增长。其中,经济效益增幅预计超过行业平均增幅以上、职工工资水平与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关系比较合理的企业,工资增长可以在调控线中线到上线以内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安排,最高不得突破上线。但对职工工资水平已经高于中央企业平均水平2倍以上,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较上年未进一步提高的企业,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超过调控线中线。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职工工资增长按照调控线下线执行。其中,经济效益降幅较大、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应当按照联动机制要求适当下降。但对仍然盈利且超过前三年平均水平、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关系比较合理的,或工资水平长期偏低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CPI涨幅合理安排。
  四、进一步规范职工福利费项目管理
  企业2010年度有关福利费项目已经国资委清算认定的,可以在2011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福利费项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额度”中据实填列;未纳入工资总额范围管理的企业,应当抓紧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尽快实行规范管理。
  五、继续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实行周期预算管理办法
  企业申请并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可以三年为周期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企业单个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及平均工资增幅,在预算周期总体符合效益导向和调控线适用范围等有关调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自主调剂安排。
  六、抓紧申报2011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请各有关中央企业在2011年2月底前将预算方案(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并确保有关数据和资料的详尽、准确和真实。逾期不报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国资委将按照 2010年度有关财务数据核定企业2011年工资总额预算额度。
  各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进度与效果。企业确需调整年度预算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预算调整报告及《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表》等材料报送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
  邮箱地址:fenpei--fp@sasac.gov.cn
  联系电话:(010)63193401 6319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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