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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现将《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决定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品种目录见附件1)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二是加大抽检力度,要把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列为今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对可疑品种及时抽样送检。三是严格执法,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畜牧兽医、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通报情况。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要求,对购进肉及肉制品,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鲜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及病死鲜肉或私自屠宰的鲜肉。无合格证明的,一律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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