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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及营养品和食品的管理,严防误服误用事件的发生

  运动员确因治疗伤病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方法时,应按照《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09]171号)有关规定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加强运动员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供运动员食品采购渠道,加强运动员日常生活管理,避免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六、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三严”方针,严肃处理七城会兴奋剂违规

  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相关规定对兴奋剂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七城会闭幕,参加七城会比赛的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并被处以6个月以上禁赛处罚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届城运会和全运会。

  (二)七城会预赛和决赛期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取消该运动员七城会参赛资格和七城会预赛或决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

  集体项目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相应场次比赛成绩。

  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由有关全国单项协会根据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三)七城会预赛期间代表团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给予该代表团:1、取消七城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2、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3、该兴奋剂违规行为计入所属省(区、市)相应运动项目全运会或城运会周期及年度阳性累计。

  决赛期间代表团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除给予代表团上述处罚外,还将通报代表团所属参赛城市人民政府。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与七城会参赛队伍有关的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恶性兴奋剂违规行为,或发现聘用处于禁赛处罚期的运动员辅助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的,除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暂行)》(总局1号令)给予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和相关单位相应处罚外,还将取消相关代表团七城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相关单位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并通报代表团所属省(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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