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以省(区、市)为单位,每个省(区、市)抽查一个地级市作为考核地区。考核对象包括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机构。
五、考核方法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在省级2010年度项目考核的基础上,中央抽取部分省份开展考核工作,选择部分考核指标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六、考核组织管理
(一)卫生部、财政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二)卫生部、财政部委托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抽查考核工作。
(三)各省(区、市)卫生、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完成201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国家级考核工作拟于2011年6月下旬开展,考核具体安排由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请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七、其他
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商财政(务)厅(局),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及考核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报告应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结果、项目实施效果等内容,并提供省级制定的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文件。
卫生部妇社司联系人 胡同宇 010-68792809
财政部社保司联系人 葛旻书 010-68551227
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联系人 潘 昊
010-84045739 panhao@moh.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监管一处。邮编:100009。
附件: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