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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促进医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考核依据

  (一)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三)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四)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督导考核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核算等情况。

  (三)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考核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和满意度。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参考指标见附件。

  四、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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