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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4.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决策能力,为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本部门国际商务方面的业务改革、业务发展提供过决策依据。
  5.具有指导国际商务师工作或研究生学习的水平,审定过国际商务师的工作成果报告或研究生的论文。
  6.在担任国际商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商务咨询、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等)谈判,或为主参与重大项目谈判二次以上;
  (2)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为主参与组织重大项目实施二次以上;
  (3)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过政府高级(省、部)代表团进行国际商务活动;
  (4)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编写过有关国际商务工作的地区、国别政策或国家法令、法规、规章等;
  (5)国家级研究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6)承担过省、部级研究项目,在其中一项中担任某一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二项以上主要参加者;
  (7)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制定、编写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中、长期的发展计划、战略、规划;
  (8)三年以上完成所在单位外经贸任务的组织者或主要参加者;
  (9)负责(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组建过境外子公司;
  (10)主持或为主参与办理过反倾销案件,大宗或疑难索赔案件;
  (11)担任经济贸易仲裁员,主持并实际办理过十个以上的案件;
  (12)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过大批量进出口货物仓储与运输项目管理;
  (13)为上述十二类国际商务活动提供准确、及时、系统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二次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1.在担任国际商务师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出版过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著述(5万中文字以上),或翻译出版过具有参考价值的译著(10万中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含)以上刊物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不含摘要)上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
  (3)在省、部级认定的内部发行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四篇以上;
  (4)在国际商务工作中独立完成的分析、预测、开发、运营等方面的专业报告或论文不少于四篇,其中至少有二篇经专家评审、论证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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