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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
 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发〔1996〕18号)


  现将《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国际商务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1996年2月14日

        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结合国际商务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国际商务师。
  (四)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适用于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运营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国际商务师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五年以上;
  5.其它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国际商务师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五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务院外经贸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嘉奖者,或获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业务嘉奖者(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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