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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四)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与听证有关的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听证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前款第(三)项的义务。
  第八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回避;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质证权。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四)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
  (五)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
  第九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条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用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以口头形式告知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即应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经口头形式提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载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姓名、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调查取证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机构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告知本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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