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职业技能开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加强立法,建立起对政府、企业、培训实体和受培训者的约束机制;结合就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以培训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构建“培训、考核(职业资格证书)与就业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保证新机制落到实处。
开展职业分类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工作。在“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力争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并对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到2000年,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完成100个左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
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进行准入控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多方筹集职业技能开发经费,拓宽经费渠道,增加对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投入。培训经费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实行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分担;对无力承担本单位职工培训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对职工培训经费进行统筹,用于联合办学,或由社区公共培训机构承担其职工培训任务;国家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制定免税等政策支持职业培训的发展。同时,鼓励并引导培训实体办好校办企业。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成立中国技能人才基金会,定期开展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和评选“中华技能大奖”及全国技术能手活动。争取早日加入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组织。
(六)劳动安全卫生
“九五”时期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目标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强化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和监察职能,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和监察体系,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企业各种伤亡事故比“八五”时期有所下降;减少各种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
到2000年,企业主要劳动安全卫生指标要达到如下水平:
企业职工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比“八五”时期有所下降。
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1以下,其它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4以下,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瓦斯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减少。
在用锅炉定检率达到95%以上;在用压力容器、气瓶定检率达到85%以上。
锅炉年万台爆炸事故率降到0.6起以下;压力容器年万台爆炸事故降到0.8起以下;气瓶年百万只爆炸事故降到0.7起以下。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尘、毒作业点达标率达到60%以上,乡镇企业尘、毒作业点达标率达到30%以上;基本消灭四级尘、毒危害,减少三级尘、毒危害。矿山新增尘肺病例有所下降。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研究和政策指导。总结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推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继续推行和扩大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试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制、修订70多项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强化国家安全卫生监察。要加强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案工作,加强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加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防止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九五”期间,逐步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的辩识、评估的法规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2000年以前基本完成全国重大工业事故隐患评估分级工作,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控系统,使“九五”期间特大事故比“八五”时期明显下降,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治理,提倡在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同时,争取在控制苯中毒、粉尘等职业危害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全面开展企业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基本消除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尘毒作业点。
完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全面贯彻落实《
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建立健全矿山安全分级监察体系,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实现矿山安全监察法制化;建立矿山呼吸性粉尘检测体系,开展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监察工作,推广高效防尘技术,降低粉尘危害。
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体系,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巩固并全面推行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和其它特种设备的认证制度,强化对使用环节的监察。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和管理,全面推行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认证制度,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检测、销售、发放、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正、权威的检测检验体系,为实现检测检验工作社会化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