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扶困基金、有计划地开展生产自救、完善社会服务保障功能等办法,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四)社会保险
“九五”时期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深化各项保险制度改革,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同时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建立起适用于多种经济成份中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到本世纪末,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要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离退休人员,并逐步扩大到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东部地区在1997年底前,中部地区在1998年底前,西部地区在2000年底前实现“广覆盖”、“四统一”的目标。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养老保险费用,其中个人缴费比例要随工资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工资收入的5-6%,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提高到7-8%。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将多种不同的办法归并为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要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机制。在企业集团和骨干行业中普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覆盖城镇全部职工、资金三方合理负担、失业救济与再就业紧密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失业保险体系。进一步改革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实现由县级统筹向地市级统筹、省级调剂过渡;逐步提高失业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水平;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失业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适当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结构;加强失业保险法律及配套法规建设,拟定《失业保险条例(草案)》,并促其尽快出台;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完善管理办法,“九五”期间,逐步实现全国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给付原则、缴费比例和明确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及待遇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与就业统一管理的工作体制,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健全监督机制,设立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发挥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作用。
医疗保险制度。到本世纪末,按照“保障基本需求,节约医疗资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在全国基本形成“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九五”前期,主要是扩大试点,积累经验,“九五”后期逐步推广。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稳定企业缴纳费比例,逐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办法。同时,结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医疗保险促进节约医疗卫生资源的机制,健全对合同医疗的资格认定和必要的监督制度,完善医疗保险基金对诊疗和药品报销的范围和办法。企业职工医院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实行社会化管理。发展商业性、自愿性健康保险,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工伤保险制度。到本世纪末,80%以上的市县按照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制定统一的行业差别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统一制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幅度,完善奖惩机制,使工伤保险有力地促进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制定统一的评残标准和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建立健全劳动鉴定机构,规范鉴定程序。
生育保险制度。到本世纪末,将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80%以上的市县,并覆盖到所有城镇企业的各类职工。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生育保险由市县统筹过渡到地市统筹。规范生育费用报销范围,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到本世纪末,社会保险的基本管理形成规范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规范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比例,实行超高比例报批制度。规范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提取和使用办法,严格执行投资运营的政策。规范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制度。一半以上的地区全面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中心城市初步建立起依托社区管理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网络,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统一开发计算机管理软件,初步形成全国的计算机管理网络。
(五)职业技能开发
“九五”时期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目标是:围绕劳动制度改革和建立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的总任务,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开发,进一步完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支柱,直接有效地为就业和发展经济服务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到2000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城镇新就业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提高到80%;转岗、转业人员上岗前都能得到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全国7000多万技术工人中,中级工比例由35%提高到50%左右,高级工比例由3.5%提高到6%左右,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高级工比例由20%提高到30%左右。
加强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培训实体的综合管理,形成覆盖城镇并向农村延伸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全国技工学校发展到5000所,其中高级技工学校100所,技校年培训能力达到230万人。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建立一批具有一定规模,面向劳动力市场,直接为就业服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职业培训基地。在县、乡(镇)要创办一批为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站、班)。改革学徒培训制度。修订学徒培训法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徒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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