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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城市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和生产配套服务。落实国家发展三产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相应的资金投入,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举办三产安置富余职工,鼓励和提倡劳动者个人或合伙从事第三产业。要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
  充分发挥小企业吸收就业的重要作用。将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与促进其他各类小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对承担安置就业任务的小企业,综合运用信贷支持、税收减免、失业保险金扶持,以及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等政策,开展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巩固发展,更多地吸纳就业。
  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时、阶段性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鼓励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通过灵活的形式实现再就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劳务输出,扩展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拓宽公民境外就业的渠道。
  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与就业的协调发展和政策上的紧密衔接,积极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直接有效地促进就业。
  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动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排相结合,组织长期失业者和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控制长期失业者在失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借鉴外国的普遍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合理使用促进再就业费,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缩短失业周期;扶持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减少直接流向社会的数量。
  引导绝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和开发就业,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纳入有序化轨道。配合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鼓励农民从事大农业的开发,采取以工代赈、劳动积累等方式,开发“五荒”资源,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和植树造林。进一步搞好多种经营,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扶持,坚持乡办、村办、户办、联户四个轮子一起转,推动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发展,鼓励农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结合贯彻落实小城镇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引导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
  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向大城市流动的规模。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强化输入地与输出地的劳务协作,建立和完善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健全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和配套的服务保障制度,组织好农村劳动力的跨地区有序流动,并使之制度化。
  强化对失业率的监测,调控城镇劳动力资源的供给量。搞好就业与失业的调查统计,准确预测失业情况,重点掌握长期失业者、困难企业职工的状况,建立失业预警体系。对“农转非”劳动力实行政策与指标双重严格控制;依法控制企业大规模的经济性裁员;对合同到期人员中工作时间较长的,鼓励续订劳动合同;对亏损企业实行多兼并少破产,用政策引导亏损企业人员实行平稳转移。
  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强就业服务。深入贯彻《劳动法》,健全完善各项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彻底破除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加快工资、社会保险、户籍、住房等制度的改革,基本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新机制。加强城市就业服务,并逐步延伸到乡村。在全国省、市、县(区)与重点乡镇,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职业介绍网络,规范市场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中介。认真开展职业指导,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劳动者就业观念的转换,鼓励更多的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严格限制一般外籍劳务人员来中国就业。
  (二)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监察
  “九五”时期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监察工作的目标是: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体系和新型劳动制度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与监察的新型体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进一步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促使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所有劳动者都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合同履行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彻底打破企业内劳动者身份界限。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机制和由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组织、工会组织代表就劳动关系进行协调的多层次、三方性协调机制,使之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九五”期间,非公有制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企业的劳动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劳动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企业组织、工会组织就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咨询和政策指导,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健全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其中包括预防、处理部门和强制执行部门,并由国家赋予准司法职能;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积极开展企业调整、乡镇调整、行政调解、劳动仲裁、劳动司法等多渠道处理劳动争议的试点工作,形成不同层次的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有机结合,劳动关系协调、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及其结果执行的一体化体系。“九五”期间要全面建立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建率达到95%以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到80%;同时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立健全科学、完整和可操作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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