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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一)》(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办发〔199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199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再就业工程正式启动。一年来,这项工作得到许多地区的重视,将其作为促进改革、保持稳定和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列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社会各方面对此也给予关注和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富余职工积极响应。经过努力,1995年有140万人重新就业。实践表明,实施再就业工程意义重大,成效显著。按照原订计划,1996年再就业工程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今年的目标是,组织100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活动,并帮助150万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重点抓好200个城市的再就业工程,请各地根据实际相应确定有关城市。一般情况下,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应包括在内,特大城市可以区为单位计算,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中小城市应视其工作量选定。再就业工程任务较重的行业,应把力量主要投入到本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城镇,与当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有计划地实施再就业工程。去年以来,不少地区和城市都制定了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或协调机构,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打下了好的基础。尚未作出部署的地区要抓紧进行安排,并与其他各项就业工作通盘考虑。
  三、要充分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实施再就业工程,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社会各方面已表现出很大的热情。劳动部门要全力做好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调动和发挥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宣传机构、企业、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同时保证工作按照整体设计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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