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的通知

  (24)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要求。引进国外的设备、工艺及其原材料和产品等要同时引进安全卫生的配套设施与保障技术,确保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
  (25)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新入厂的职工,必须实行厂级、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对变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以使他们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26)企业采取措施,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个体安全防护,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监察体系
  (27)加强安全生产监察的法制建设。初步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监察法规和制度,为实现监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监察的权威性。
  (28)健全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按不少于企业职工人数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保持监察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工矿企业多的乡(镇)建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人员。
  (29)深化安全生产监察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双重领导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中央负责省,省负责地(市)、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和任命。
  (30)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制度,深化检测检验体制改革,坚持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级检测检验机构,提高定检率,提高检验质量,消除检验盲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检测检验体制。
  (31)逐步完善全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制度,实现全国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信息资源共享,为宏观决策提供快速可靠的依据。
  (32)以中心城市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察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模式。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减少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发生。
  六、加强国家监察职能
  (33)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开展预防性监察和事故监察。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