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抓好消防、交通运输、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危险性和事故多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把好审批立项关,对项目要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论证与评价的费用从项目设计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以此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和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促进安全生产的科技进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列入地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特别要制定减少职业危害的规划,加强减少职业危害的科研工作,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手段促进和引导各类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为把安全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制约和激励机制,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利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及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领导和支持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察职责。
四、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16)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7)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考核,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8)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要明确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责。
(19)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厂矿企业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五百人的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商业企业参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适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保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企业特点,探索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20)企业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1)企业保障足够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保证治理事故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有足够经费。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工伤保险。
(22)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和报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的资料;必须保证安全卫生工程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3)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危险性大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或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觉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抽检;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急计划和监控措施,尽快消除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