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集体合同管理专门机构,健全集体合同报送、登记、审核、通知等手段。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备案,并做到准确、及时。
3.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培训和指导,为协商双方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服务和信息资料。
五、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为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
各级地方和产业工会应加快在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为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在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六、在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上级工会组织应给予指导和帮助,提供有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工会骨干及工会代表的培训。
七、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参与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工作。
1.要把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企业改革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进行。密切注意企业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与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商,及时解决。
2.加强对各级企业家协会的指导,帮助企业家协会完善组织,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其作用。
3.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在提高企业经营者队伍素质的同时,强化经营者的资产经营责任。对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协商或出现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按照《
劳动法》“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双方均有义务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九、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兼顾双方的利益,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应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十、处理好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