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
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
( 1996年9月18日建设部建建[一九九六]四百零五号)
根据建设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建[1995]533号《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首先是为了引进国外资金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其次是加强与外方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审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审定制度,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二、企业申报的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程序按
《若干规定》的程序办理。除应提交
《若干规定》要求的文件外,还需提供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及承包工程业绩资料。经审定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
三、资质等级的确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标准按
《若干规定》和建建[1995]66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其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中方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其中有关外商投资古建筑工程、邮电通信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预应力专项工程、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工程、消防工程、机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等同于
《若干规定》第
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等级标准核定,其余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按
《若干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类别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