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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六条 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有效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资格,可称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
  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试合格资格者,其证书失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九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
  (五)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
  (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三)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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